| 1 | 本案應定期維護無障礙設施之使用,本府並將於核發使用執照3個月內辦理巡查。 |
| 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工廠(C1)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3 | 本案係經本府114年6月10日府綠工字第1140147379號函同意變更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興辦事業計畫在案。 |
| 4 | 本案係本府110年1月21日府地用字第1090367399號函核准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請貴公司依核定內容使用。 |
| 5 | 本案係依據本府114年6月10日府建管字第1140212810A號函「因應營建業大環境缺工缺料及利建築產業振興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辦理。 |
| 6 | 本案併案申請雜項工作物:屋頂型太陽能光電板,係依本府112年4月10日、112年11月14日府綠用字第1120074491、1120425762號函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在案,其總裝置容量分別為191.35瓩、54.29瓩。 |
| 7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
| 8 | 請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單位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