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其他畜牧設施-空地:面積為246.52㎡,水泥鋪面。 |
| 2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六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3 |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座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 |
| 4 | 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可配合政策休耕、休養、停養者,不在此限』,副知本所農業課參處。 |
| 5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6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7 | 臺端所有房屋如專供飼養禽畜、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土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並取得容許證明,如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得適用課徵田賦,相關資訊請逕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 |
| 8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9日府農畜字第1100480125號函暨112年8月11日府農畜字第1120253219號函暨113年3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30058169號函辦理。 |
| 9 | 除不得違反前開容許使用函規定外,完工後亦不得有增建、改建行為,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10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規定,於建物起造人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即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所轄地轄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 11 | 關於建築物之結構安全由起造人及建築師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