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三層面積原申請82.32㎡,變更為三層面積78.28㎡,減少面積4.04㎡。 |
| 2 | 三層陽台面積原申請9.79㎡,變更為三層陽台面積5.39㎡,減少面積4.40㎡。 |
| 3 | 三層天花板裝修面積原申請為50.50㎡,變更為無天花板裝修面積0㎡。 |
| 4 | 工程造價原申請2,402,000元,變更設計為2,356,000元,減少造價:46,000元。 |
| 5 | 其餘不變。 |
| 6 | 變更設計內容詳如使用執照附表。 |
| 7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三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8 | 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及第90條之規定,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9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10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11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2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規定,於建物起造人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即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所轄地轄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 13 | 本案由本鄉八德段77-2地號作為私設通路銜接建築線,無計入法定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