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基地整界分割地號不變,原面積為124.87㎡變更為122.62㎡,減少2.25㎡。 |
| 2 | 原貳樓面積為55.34㎡變更為55.11㎡,減少0.23㎡。 |
| 3 | 原參樓面積為50㎡變更為51.98㎡,增加1.38㎡。 |
| 4 | 原參樓陽台面積為5.64㎡變更為3.90㎡,減少1.74㎡。 |
| 5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166.44㎡變更為167.59㎡,增加1.15㎡。 |
| 6 | 原法定空地面積為44.58㎡變更為43.68㎡,減少0.9㎡。 |
| 7 | 原建築面積為55.34㎡變更為55.11㎡,減少0.23㎡。 |
| 8 | 原建蔽率49.65%變更為50.46%,增加0.81%。 |
| 9 | 原容積率139.81%變更為143.75%,增加3.94%。 |
| 10 | 原工程造價946,000變更為943,000,減少3,000元。 |
| 11 | 立面變更。 |
| 12 | 其餘不變。 |
| 13 |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變更項目詳如使用執照附表。 |
| 14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三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5 | 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及第90條之規定,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16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17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1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