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取消同意使用界線6.43㎡ |
| 2 | 原其他面積271.3㎡,變更後其他面積277.73㎡,增加6.43㎡。 |
| 3 | 原建蔽率38.28%,變更後建蔽率37.39%,減少0.89%。 |
| 4 | 原容積率76.56%,變更後容積率74.79%,減少1.77%。 |
| 5 | 原法定空地面積108.52㎡,變更後法定空地面積111.09㎡,增加2.57㎡。 |
| 6 | 其餘不變。 |
| 7 |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
| 8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三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9 | 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及第90條之規定,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10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11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1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3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規定,於建物起造人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即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所轄地轄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 14 | 依建築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辦理。本案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罰鍰2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