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稻香段261、261-2、261-3、261-4、261-5、261-6地號等6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360.96㎡(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退縮地面積16.56㎡=其他面積344.39㎡, |
| 2 | 建築面積194.34㎡,總樓地板面積562.74㎡,1幢6棟地上3層6戶,構造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
| 3 | 主要變更內容: |
| 4 | (1)因土地分割,原稻香段261地號土地,變更為稻香段261、261-2、261-3、261-4、261-5、261-6地號等6筆土地。 |
| 5 | (2)原使用面積344.40㎡,變更為344.39㎡,減少0.01㎡。 |
| 6 | (3)原參層陽台面積12.74㎡,變更為12.84㎡,增加0.1㎡。 |
| 7 | (4)原容積率175.79%,變更為175.82%,增加0.03%。 |
| 8 | (5)雜項工作物變更。 |
| 9 | (6)原雜項工程造價287,000元,變更為284,000元,減少3,000元。 |
| 10 | (7)原建造執照總工程造價誤繕3,858,000元,應變更為4,145,000元,增加287,000元。 |
| 11 | (8)原總工程造價4,145,000元,變更為4,142,000元,減少3,000元。 |
| 12 | (9)平面變更。 |
| 13 | (10)立面變更。 |
| 14 | (11)其餘不變。 |
| 15 | 取得使用執照後,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申請報備。 |
| 16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1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