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嘉和段31-3地號土地,基地面積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 =其他面積161㎡,建築面積53.24㎡,總樓地板面積159.72㎡,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建築地點地址:彰化縣埤頭鄉陸嘉村6鄰中華路420號。 |
| 3 | 主要變更內容:(1)因基地分割,原為嘉和段31地號,變更為嘉和段31-3地號。(2)原基地使用面積160.53㎡,變更為161㎡,增加0.47㎡。(3)原其他面積160.53㎡,變更為161㎡,增加0.47㎡。 |
| 4 | (4)原法定空地面積64.21㎡,變更為64.40㎡,增加0.19㎡。(5)原建蔽率33.17%,變更為33.07%,減少0.1%。(6)原容積率99.5%,變更為99.2%,減少0.3%。(7)平面變更。(8)立面變更。(9)其餘不變。 |
| 5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