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稻香段330、330-1、330-2、330-3、330-4、330-5、330-6、330-7、330-8地號等9筆土地,基地面積976.89㎡(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退縮地面積29㎡=其他面積947.89㎡, |
| 2 | 建築面積420.71㎡,總樓地板面積1375.77㎡,2幢8棟地上4層8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3 | 主要變更內容:(1)原壹樓樓地板面積402.19㎡,變更為398.43㎡,減少3.76㎡。(2)原貳樓陽臺面積41.35㎡,變更為41.06㎡,減少0.29㎡。(3)原參樓陽臺面積37.66㎡,變更為38.13㎡,增加0.47㎡。 |
| 4 | (4)原肆樓樓地板面積147.26㎡,變更為150.52㎡,增加3.26㎡。(5)原肆樓陽臺面積60.39㎡,變更為60.21㎡,減少0.18㎡。(6)原建築面積422.59㎡,變更為420.71㎡,減少1.88㎡。 |
| 5 | (7)原總樓地板面積1376.27㎡,變更為1375.77㎡,減少0.5㎡。(8)原容積樓地板面積1376.27㎡,變更為1375.77㎡,減少0.5㎡。(9)原建蔽率44.58%,變更為44.38%,減少0.2%。 |
| 6 | (10)原容積率145.19%,變更為145.14%,減少0.05%。(11)原工程造價8,371,000元,變更為8,334,000元,減少37,000元。(12)取消雜項工作物。(13)平面變更。(14)立面變更。(15)其餘不變。 |
| 7 | 取得使用執照後,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申請報備。 |
| 8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9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