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竹圍段927-5、927-22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116.70㎡(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退縮地面積1.32㎡=其他面積115.38㎡,建築面積47.28㎡,總樓地板面積135.76㎡,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建築地點地址:彰化縣埤頭鄉竹圍村3鄰溪林路498巷58號。 |
| 3 | 主要變更內容:(1)因土地分割,原竹圍段927、928、931地號土地,變更為竹圍段927-5、927-22地號等2筆土地。(2)原基地面積116.58㎡,變更為116.70㎡,增加0.12㎡。 |
| 4 | (3)原退縮地面積1.38㎡,變更為1.32㎡,減少0.06㎡。(4)原其他面積115.20㎡,變更為115.38㎡,增加0.18㎡。(5)原法定空地面積46.08㎡,變更為46.15㎡,增加0.07㎡。 |
| 5 | (6)原建蔽率41.04%,變更為40.98%,減少0.06%。(7)原容積率117.85%,變更為117.66%,減少0.19%。(8)其餘不變。 |
| 6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