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嘉和段378-18、378-19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106㎡(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退縮地面積16㎡=其他面積90㎡,建築面積43㎡,總樓地板面積109.93㎡,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建築地點地址:彰化縣埤頭鄉陸嘉村2鄰中華路267號。 |
| 3 | 主要變更內容:(1)因土地分割,原嘉和段378地號土地,變更為嘉和段378-18、378-19地號等2筆土地。(2)原基地使用面積105.66㎡,變更為106㎡,增加0.34㎡。(3)原退縮地面積15.71㎡,變更為16㎡,增加0.29㎡。 |
| 4 | (4)原其他面積89.95㎡,變更為90㎡,增加0.05㎡。(5)原法定空地面積35.98㎡,變更為36㎡,增加0.02㎡。(6)原建蔽率47.8%,變更為47.78%,減少0.02%。 |
| 5 | (7)原容積率122.21%,變更為122.14%,減少0.07%。(8)平面變更。(9)其餘不變。 |
| 6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