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三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 | 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及第90條之規定,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3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4 | ,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5 | 住宅所有權人請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 6 | 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相關事宜,並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
| 7 | 本案以溪州鄉更新段83-18~83-23地號為迴車道及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使用;本案經建築師簽證,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