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2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1262號函暨109年9月30日府農畜字第1090335311號函、110年4月12日府農畜字第1100120890號函辦理。 |
| 2 | 原申請建築面積為649.01㎡,變更後建築面積為603.36㎡,面積減少為45.65㎡。 |
| 3 | 原申請鴨舍面積為582.43㎡,變更後鴨舍面積為543.36㎡,面積減少為39.07㎡。 |
| 4 | 原申請倉儲設施面積為33.29㎡,變更後倉儲設施面積為30㎡,面積減少為3.29㎡。 |
| 5 | 原申請堆肥舍面積為33.29㎡,變更後堆肥舍面積為30㎡,面積減少為3.29㎡。 |
| 6 | 原申請飼料桶為1只、面積4㎡、高度為6m,變更後飼料桶為2只、面積8㎡、高度為5m。 |
| 7 | 原申請工程造價為3,584,600元,變更後工程造價為3,348,500元,減少236,100元。 |
| 8 | 新申請:其他畜牧設施-空地:192㎡,鋪設水泥地面。 |
| 9 | 其餘不變。 |
| 10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六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1 |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座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 |
| 12 | 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可配合政策休耕、休養、停養者,不在此限』,副知本所農業課參處。 |
| 13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14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15 | 除不得違反前開容許使用函規定外,完工後亦不得有增建、改建行為,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16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2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1262號、109年9月30日府農畜字第1090335311號及110年4月12日府農畜字第1100120890號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