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2 | 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D棟辦公室地上1層,申請裝修面積為226.31㎡,裝修位置為天花板,D棟辦公室地上2層,申請裝修面積為226.31㎡,裝修位置為天花板,D棟辦公室突出物1層,申請裝修面積為30.49㎡,裝修位置為天花板。 |
| 3 | 111.06.09府建管字第1110159315號,旨揭地號原核發使用執照文號:(110)府建管(使)字第0484696號及(110)府建管(使)字第0484697號使用執照等2筆,經查建築基地地號皆為鹿港鎮鹿工段9及10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15,924.43㎡。 |
| 4 | 111.06.09府建管字第1110159315號,原「建築地點地號:鹿港鎮鹿工段9及10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15,924.43㎡;建蔽率51.75%;容積率66.90%」,經法定空地分割後,變更為:基地A((110)府建管(使)字第0484696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鹿港鎮鹿工段9及10(部分土地,面積4,646.52㎡)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12,611.92㎡;建蔽率52.22%、容積率69.31%。 |
| 5 | 111.06.09府建管字第1110159315號,原「建築地點地號:鹿港鎮鹿工段9及10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15,924.43㎡;建蔽率51.75%;容積率66.90%」,經法定空地分割後,變更為:基地B((110)府建管(使)字第0484697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鹿港鎮鹿工段9及10(部分土地,面積3,312.51㎡)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3,312.51㎡;建蔽率49.96%、容積率57.72%。 |
| 6 | 111.06.15府建管字第1110219311號准予更正為「...(二)基地B((110)府建管(使)字第0484697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鹿港鎮鹿工段10(部分土地,面積3,312.51㎡)地號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