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作業廠房(C-1)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2 | 本案業已領有本府107年3月16日府建工字第1070037086號擴展計畫同意函。 |
3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4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F棟地上001層分間牆63.44㎡;F棟地上002層分間牆44.98㎡;F棟地上003層分間牆43.21㎡;F棟地上001層分間牆63.44㎡;F棟地上002層分間牆44.98㎡;F棟地上003層分間牆43.21㎡。 |
5 | 另依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108年8月14日便簽說明三:「另經比對該公司變更擴展計畫書-變更後建築面積計算表吉該公司變更後建築執照,原F棟4層面積原為772.43平方公尺,變更為0平方公尺,並增加屋突面積64.1平方公尺;原G棟4層面積原為654.98平公尺,變更為0平方公尺,並增加屋突面積48.78平方公尺。 |
6 | 請轉知該公司建築物與原擴展計畫書有異動部分,應向本府辦理擴展計畫書變更」,爰依上開規定,請貴公司於辦理工廠登記前,辦理擴展計畫書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