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2 | 原領76彰建都(使)字第3017號使用執照(A,B戶)共同持有。 起造人:(A戶)富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玫英,住址:彰化縣埤頭鄉興工路12號。(B戶)裕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振華,住址:彰化縣埤頭鄉興工路10號。 |
3 | A,B戶原共同持有使用執照:76彰建都(使)字第3017號使用執照。經法定空地以分割完成,分割後(A戶)富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玫英,基地面積為6750㎡、建蔽率36.67%、容積率50.23%;(B戶)裕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振華,基地面積為6802㎡、建蔽率38.67%、容積率56.36%。 |
4 | 原76彰建都(使)字第3017號使用執照,依變使((106)府建管(變)字第78111號),變更為B戶(地下壹樓=185.83㎡,壹樓=1236.33((106)府建管(變)字第78111號)+106.78(本次增建)=1343.11㎡,貳樓=20.72+1182.43(本次增建)=1203.15㎡)。 |
5 | 增加105府建管建字第446683號建照執照A戶(壹樓=927.18((106)府建管(變)字第78111號)+253.67(本次增建)=1180.85㎡,貳樓=922.34㎡(本次增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