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地號:埤頭鄉稻香段59、60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計2434.94㎡(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建築面積270㎡,總樓地板面積270㎡,構造為鋼骨造、鋼鐵造有牆、鋼鐵造無牆,2棟地上1層。 |
| 2 | 本執照係依據本所105年2月15日府農務字第1050047918號函、本所103年8月14日埤鄉農字第1030010818號函及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核發執照。 |
| 3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12日府農務字第1030246119號函暨「彰化縣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核發執照。 |
| 4 | 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1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2600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