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埔東段33-1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125㎡,建築面積73.16㎡,總樓地板面積173.23㎡,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主要變更內容:(1)原基地面積124.87㎡,變更為125㎡,增加0.13㎡。(2)原其它面積124.87㎡,變更為125㎡,增加0.13㎡。(3)原壹樓面積70.92㎡,變更為71.13㎡,增加0.21㎡。 |
| 3 | 主要變更內容:(4)原總樓地板面積173.02㎡,變更為173.23㎡,增加0.21㎡。(5)原建築面積72.95㎡,變更為73.16㎡,增加0.21㎡。(6)原建蔽率58.42%,變更為58.53%,增加0.11%。 |
| 4 | 主要變更內容:(7)原法定空地面積49.95㎡,變更為50㎡,增加0.05㎡。(8)原容積率138.56%,變更為138.58%,增加0.02%。(9)原工程造價952,000元,變更為953,000元,增加1,000元。(10)其餘不變。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