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稻香段343-10地號土地,以稻香段343地號(515.2㎡)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稻香段343-3地號(1.72㎡)、343-6地號(14.13㎡)、343-7地號(15.12㎡)計3筆地號土地做迴車道使用。 |
| 2 | 建築地號:埤頭鄉稻香段343-10地號土地,基地面積89.01㎡,建築面積48.02㎡,總樓地板面積144.06㎡,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3 | 本執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主要變更內容:(1)基地調整,原稻香段343-3地號土地,變更為稻香段343-10地號土地。(2)原基地面積554.55㎡,變更為89.01㎡。(3)原使用面積89.54㎡,變更為89.01㎡,減少0.53㎡。 |
| 4 | 主要變更內容:(4)原法定空地面積35.82㎡,變更為35.6㎡,減少0.22㎡。(5)原建蔽率53.63%,變更為53.94%,增加0.31%。(6)原容積率160.89%,變更為161.85%,增加0.96%。 |
| 5 | 主要變更內容:(7)原壹層陽台面積誤繕為7.95㎡,更正為0㎡。(8)其餘不變。 |
| 6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7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