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號:埤頭鄉稻香段329-4~329-10地號計7筆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731.16㎡-退縮地面積23.43㎡=其他面積707.73㎡,建築面積420.5㎡,總樓地板面積1219.05㎡,1幢7棟地上3層7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主要變更內容:(1)基地調整,原稻香段329地號,變更為稻香段329-4~329-10地號計7筆地號土地。(2)原基地面積730.64㎡,變更為731.16㎡,增加0.52㎡。(3)原法定空地面積282.88㎡,變更為283.09㎡,增加0.21㎡。 |
| 3 | 主要變更內容:(4)原容積率171.03%,變更為170.9%,減少0.13%。(5)原建蔽率59.46%,變更為59.42%,減少0.04%。(6)原總樓地板面積1209.51㎡,變更為1219.05㎡,增加9.54㎡。 |
| 4 | 主要變更內容:(7)B1棟原無屋突層設計,變更增加屋突層,增加9.54㎡。(8)C1、C2棟建築位置往前移動188cm。(9)原工程造價6,652,290元,變更為6,704,760元,增加52,470元。(10)其餘不變。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