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於使用執照合併辦理變更,依建築法第 87 條規定,處起造人新臺幣9,000元罰鍰。 |
2 | 原核准突出物(樓梯間)面積為14.8M2,變更後為新增3樓:面積為21.8M2;增加7M2。 |
3 | 工程造價原申請為新臺幣1115400元,變更後為新臺幣1153900元,增加新臺幣38500元。 |
4 | 容積率原申請核准為59.5%,變更後為66.4%。 |
5 | 建築物外觀部分,窗戶形狀位置及外觀建材變更。 |
6 | 建築物高度部分,原設計高度為8.1公尺,變更後為11.5公尺,增加3.4公尺。 |
7 | 原設計核准為1幢1棟地上2層,變更後為1幢1棟地上3層。 |
8 | 二樓陽台調整。 |
9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