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道路退縮地面積:44.19㎡(不計入法定空地)。 |
2 | 土地謄本面積318㎡=道路退縮地面積44.19㎡+基地面積273.81㎡。 |
3 | 本案設置10人份污水處理設施。 |
4 | 本案結構分析程式:CSI-ETABSV5.10版。 |
5 | 本案工程進度為30%。 |
6 | ------第一次變更設計事項及理由------ |
7 | 增加6人份電梯設備,詳張號9/13圖說。 |
8 | 1樓隔間調整,詳張號2/13圖說。 |
9 | 2樓隔間調整,詳張號2/13圖說。 |
10 | 原有3樓樓地板面積123.16㎡,變更為130.69㎡,增加7.53㎡。 |
11 | 原有4樓樓地板面積65.45㎡,變更為73.57㎡,增加8.12㎡。 |
12 | 原有總樓地板面積453.79㎡,變更為469.44㎡,增加15.65㎡。 |
13 | 原有容積樓地板面積462.15㎡,變更為469.44㎡,增加7.29㎡。 |
14 | 原有容積率168.78%,變更為171.45%,增加2.67%。 |
15 | 原有總工程造價2,733,000元,變更為2,819,000元,增加86,000。 |
16 | 立面圖變更,位置詳雲線圖張號3/13圖說。 |
17 | 剖面圖變更,位置詳雲線圖張號4~6/13圖說。 |
18 | 門窗圖變更,位置詳雲線圖張號7/13圖說。 |
19 | 污水處理設施圖變更,位置詳雲線圖張號8/13圖說。 |
20 | 結構平面與配筋圖變更,位置詳雲線圖張號10~13/13圖說。 |
21 | 其餘同原核准。 |
22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23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24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25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6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7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8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9 | 動工時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始得動工,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30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31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 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32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33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