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02》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06月05日)。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昇降機《5》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0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7年08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73093230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1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吉慶里。 |
13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4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6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494.55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47.53平方公尺。 |
17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18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247.5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9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8,019,640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20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1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3 | 實設空地《1124.08》平方公尺。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7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8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9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0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1 | 現有巷道廢止地點:依本府107年08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730932303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備函,承德路七段140巷( 194.29㎡)及160巷( 15.76㎡)。 |
3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3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108年1月22日(108)審字第06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0 | 第《一》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07.56》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4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4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盈智》結構技師。 |
4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8 | 依本府107年8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730932303號函: 1.本府核定更新獎勵建築容積額度合計2,090.63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25.75%)。 2.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89,985,628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案屬於「都市更新168專案」,請協助辦理建造執照作業。 4.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請依通案處理方式於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之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 5.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承德路七段140巷及承德路七段160巷現有巷道廢巷事宜,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6.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第2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7.實施者應確實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106年8月7日、107年2月26日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90、317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8.請實施者於計畫公告後,設置本更新案專屬網站,提供各階段相關資訊,包含獎勵容積申請、建築規劃設計、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權利變換估價資訊、選配資訊、實施進度及變更計畫等相關計畫內容,以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法令諮詢與聯絡方式,並周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充分瞭解計畫內容及相關資訊。並於網站設置後,函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設置之網址,以便該處進行網站連結。 9.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於實際開工之日起即可申請稅捐減免事宜。 10.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規定,實施者應於本計畫核定後每六個月向本府提報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本府備查。 |
49 | 依台北巿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8年6月10日北巿工公園字第1083035772號函:「有關基地臨承德路7段160巷旁進出,需遷移植栽,經審視本建案業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准予核定在案,本處同意遷移,請於取得建築執照後依本市行道樹遷移辦法,填寫申請書,檢具相關都市計畫綠地用地出入部分,請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及「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向本處申請使用。另依108年8月6日北巿工公園字第1083049208號函使用執照前完成。 |
5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鑑開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 》,技師:《陳鴻運》大地技師。 |
51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7拆字第0017號)拆除執照。 |
5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