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12》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12月12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府都設字第104301484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建築地點:中山區成功里。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高度比1:7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16.96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7.2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照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鋪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NS 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77.2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8 | 依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府都設字第10430148400號函加註事項如下: |
19 | 一、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
20 | (一)有關「本建築物一般零售業乙組限地面層以上第一至第四層,第五層用途為法定汽車停車位,不得作為汽車銷售展示之營業場所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
21 | (二)屋頂透空格柵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22 | 二、有關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及行道樹植栽等事宜,請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意見承諾認養期限為10年,後續倘前揭單位有相關意見時,仍請配合辦理。 |
23 | 實設空地《609.12》平方公尺。 |
2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5 | 結構專業技師:《康閱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康閱印》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文正》大地工程技師。 |
27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29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