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11》月《3》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5.10.11》府都設字第《09534417000》號函及95.12.25府都設字第095364696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0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11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48.4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33.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2 | 實設空地《430.03》平方公尺。 |
13 | 本案未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6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7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1 | (1)依都市發展局95.10.11府都設字第09534417000號函,有關本案各層不得做夾層、機械室等空間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應納入大樓管理公約及銷售合約載明,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2)本案申請建築執照為作業廠房,切結確實做作業廠房(C2)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同意廢止建造執照。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5 | 結構專業技師:《亞太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李天河》土木工程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2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29 | 昇降機《2》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