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09年12月8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6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8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9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0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第一次申報勘驗時檢附由有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1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3 | 未分類之拆除物為營建混合物屬性,請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一併交由已申領R0503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置。 |
14 | 本案申請全部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61)建局都字第6535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15 | 併案申請(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035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16 | 部份拆除物主張分類後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者,該範圍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soilmove.tw/)完成登錄第一階段土石方運送基本資料,並取得本局核准運送函後,始得開始清運,於完竣時上網完成第二階段申報。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6輛、自行車位2輛。」 |
18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71.38平方公尺),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74077元。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20 | 本案設置綠化設置面積達125.2平方公尺。 |
21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133.61立方公尺。 |
23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0平方公尺。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通用化設計之浴廁37.3㎡,過樑處設置導風版34.08㎡,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於建築基地內設置2處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動線。」 |
2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