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20.51㎡。 |
3 | 本案工程造價:5,000*(189.77+11.03陽台面積=200.8㎡)=1,004,000元,雜項工作物:圍牆:12,500元,總工程造價:1,016,500元。 |
4 | 本案依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建築物。 |
5 | 本案為下水道法施行細則適用地區,申報開工時應檢據環保主管機關及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書後始得同意開工。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具下水道主管機關核發之下水道查驗合格同意函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水污染排放許可。雨、汙水分流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竣工。 |
6 | 污水排放管納入[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詳110年12月20日府水道字第1100243015號函。 |
7 | 本案雜項執照工程內容及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土地改良驗證審核之依據。 |
8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