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符合南投縣政府95.4.6府建管字第09500682890號函:丙種建築用地,住宅,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495㎡以下,得比照南投縣政府91.6.10府工築字第09100996722號令免指定建築線,其通行已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負責。 |
2 | ◆本案基地未鄰接建築線其污廢水排放及通行已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負責,且不得以本使用執照為據要求通行權。 |
3 | ◆本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經南投縣政府110年7月30日府農管字第1100164405號函核准在案。 |
4 | ◆山坡地專章檢討(已附坵塊圖),由黃俊毅建築師簽證負責。 |
5 | ◆本案地基調查及結構計算由黃俊毅建築師簽證。 |
6 | ◆申請使照時須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檢討之完工簽證報告,含基地綠化(含完工照片)、外殼節能。 |
7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相關防火時效證明文件。 |
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9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