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築基地依""屏東縣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埋原則""辦理,前領有(59)屏府建市使(港)字第090號使用執照,東港段5-62及5-67等二筆地號土地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4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5 | 依據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10000 元罰鍰。 |
6 | 依據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處 15000 元。 |
7 | 本案係拆除執照(▓併同)建照申請案件,於原領59屏府建市使(港)字第090號使用執照(一樓面積47.04m2,二樓面積47.39m2) (▓加註部分拆除 )。 |
8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9 | 竣工檢查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