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農業設施許可業經南投縣政府107年08月08日府農務字第1070174148號函容許使用在案。 |
2 | ◆本案簡易水土保持施作業經南投縣政府107年07月26日府農管字第1070165643號函核准在案。 |
3 | ◆山坡地專章檢討(已附坵塊圖),林澄照建築師簽證負責。 |
4 | ◆本案基地未鄰接建築線其通行及排水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負責,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不以該執照為據要求通行權。 |
5 | ◆本案農業設施倘經核定機關廢止其許可後,原據以申請建築執照之理由失所附麗,針對已領有之建築執照,本所得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6 | ◆本案基地範圍內未納入申請之構造物,請於使用執照申請前自行拆除(已附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