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辦理分割,原為崁頂鄉頂愛段98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作部分使用,A2-陳安和變更為98-2地號1筆土地。 |
2 | 樓層高度變更,原建築物高度為1060cm,變更為1090cm,增加30cm。 |
3 | 樓層高度變更,原簷高為1045cm,變更為1075cm,增加30cm。 |
4 | 樓層高度變更,原2樓高度為330cm,變更為345cm,增加15cm;原3樓高度為330cm,變更為345cm,增加15cm。 |
5 | 外觀立面變更。 |
6 | 汙水處理設施位置變更。 |
7 | 其餘不變。 |
8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9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0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1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
12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