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地號分割,原A1~A3戶地號為581-9地號,變更A1戶為581-9地號。 |
2 | 基地面積原同意使用160.29㎡,變更為160㎡(減少0.29㎡)。 |
3 | 其他面積原125.79㎡,變更為125.5㎡(減少0.29㎡)。 |
4 | 建築面積原77.31㎡,變更為77.24㎡(減少0.07㎡)。 |
5 | 法定空地面積原53.57㎡,變更為53.45㎡(減少0.12㎡)。 |
6 | 建蔽率原59.91%,變更為59.99%(增加0.08%)。 |
7 | 容積率原172.31%,變更為172.53%(增加0.22%)。 |
8 | 貳、參層陽台(計入樓地板面積)原5.52㎡,變更為5.45㎡(減少0.07㎡)。 |
9 | 總樓地板面積原324.18㎡,變更為324.04㎡(減少0.14㎡)。 |
10 | 原核准總工程造價1,665,300元,變更為1,664,600元(建物1620200元+雜項44400元),減少700元。 |
11 | 結構不變。 |
12 | 其他不變。 |
1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4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5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6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