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有基地地號原為359-362.389-5二筆地號,變更為359-479號;原有基地面積為954.77㎡,變更為239.6㎡,減少715.17㎡;原有法定空地面積71.81㎡,變更為71.88㎡,增加0.07㎡. |
2 | 原有總樓地板面積不變;原有建築面積不變;原有工程造價不變;原有建蔽率為69.46%,變更為69.39%,減少0.07%;原有容積率102.21%,變更為102.12%,減少0.09%. |
3 | 其餘不變. |
4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5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6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7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 |
8 | 本案申請□昇降設備 1 部,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檢查機構竣工查驗證明。 |
9 | 本案核准建築用途為工業廠房不得擅自違規使用,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