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4 | 本案依102年1月14日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高度在5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70㎡以下,設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10㎡部份,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之規定辦理。 |
5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6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7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8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9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0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1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4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15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