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5。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7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非屬農舍、倉庫、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者,於申報開工時,請檢附電信設備審查收執回條。 |
7 | 本案經本府111年1月26日府建管字第1110018235號函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條例」容積獎勵核准。 |
8 | 本案併拆除執照,拆除面積161.1㎡。 |
9 | 本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請於拆除前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
10 | 請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規定,於拆除前檢送拆除施工計畫書報本府備查後始可施工。 |
11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主管機關核備文件;一樓頂板勘驗請檢附「餘土流向」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