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建築面積130.33㎡增加為132.17㎡。 |
2 | 原建蔽率43.98%增加為44.60%。 |
3 | 原貳層陽台面積5.52㎡增加為6.02㎡。 |
4 | 原參層陽台計入樓地板面積6.61㎡增加為9.35㎡。 |
5 | 原總樓地板面積322.17㎡增加為324.91㎡。 |
6 | 原總工程造價1656490元增加為1670190元。 |
7 | 原容積率115.52%增加為116.45%。 |
8 | 立面變更。 |
9 | 其餘不變。 |
10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1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2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3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39 條,依同法第87條罰鍰) |
14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15 | 竣工檢查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