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物高度原為10.5m,變更為10.7m(+0.2m),簷高原為10.35m,變更為10.55m(+0.2m). |
2 | 圍牆長度變更,雜項工程造價原為32125元,變更為31443元(-682元). |
3 | 總工程造價原為841775元,變更為841093元(-682元). |
4 | 外觀立面造型變更. |
5 | 結構變更. |
6 | 其餘不變. |
7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8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9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39條,依同法第87條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