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2 | 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本案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3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4 | 本案係農業設施,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用途、細目、建照方式或建築類組使用,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
5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126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25條,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罰鍰) |
6 | 依據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10000 元罰鍰。 |
7 | 依據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處 15000 元。 |
8 | 本案係拆除執照(▓併同)建照申請案件,於原領 91九鄉建管使(九)字第043號使用執照(▓加註部分拆除188.48㎡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