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申請增建W6棟、Z1棟各乙棟之C2:廠房附屬勞工福利設施(員工休息區)取消不施作,變更為新建O7棟乙棟C2:廠房,新建建築面積200㎡,新建樓地板面積200㎡。 |
2 | 原申請併案Z棟(領有96屏府建管使枋字第22號使用執照),拆除樓地板面積原為9㎡(領有屏府城管字第107232234400號拆除許可函),變更後拆除樓地板面積為0㎡,減少9㎡。 |
3 | 建築面積原為133.1㎡,變更後為200㎡,增加69.9㎡。 |
4 | 建蔽率原為43.54%,變更後為43.63%,增加0.09%。 |
5 | 容積率原為61.33%,變更後為61.43%,增加0.1%。 |
6 | 建築物高度原為4.91m,變更後為4.5m,減少0.41m。 |
7 | 建築物簷高原為4.76m,變更後為4.5m,減少0.21m。 |
8 | 總工程造價原為2659940元,變更後為2994440元,增加334500元。 |
9 | 原2幢2棟變更為1幢1棟。 |
10 | 其餘不變。 |
11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2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3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