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物高度原為9.47m,變更為10.2m(增加0.73m). |
2 | 建築面積原為114.51m2,變更為114.4m2(減少0.11m2). |
3 | 建蔽率原為47.45%,變更為47.4%(減少0.05%). |
4 | 容積率原為85.44%,變更為86.26%(增加0.82%). |
5 | 增設一層門廊面積3.13m2(增加3.13m2),住宅面積原為114.51m2,變更為111.27m2(減少3.24m2). |
6 | 二層住宅面積原為91.67m2,變更為93.77m2(增加2.1m2),陽台面積原為9.8m2,變更為9.48m2(減少0.32m2). |
7 | 增設屋突層一層面積7.61m2(增加7.61m2). |
8 | 總樓地板面積原為206.18m2,變更為215.78m2(增加9.6m2),總陽台面積原為9.8m2,變更為9.48m2(減少0.32m2). |
9 | 圍牆長度及高度變更,雜項工程造價原為64800元,變更為69600元(增加4800元). |
10 | 總工程造價原為1095700元,變更為1148500元(增加52800元). |
11 | 結構變更. |
12 | 其餘不變. |
1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4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