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結構程式:CSI-ETABS |
2 | 全區建築面積:35072.91㎡;全區總樓地板面積:61601.19㎡。 |
3 | 全區建蔽率:35.55%;全區容積率:58.93%。 |
4 | 全區法定停車汽車158輛,PAB已設置26輛,本案增加132輛(含無障礙停車3輛). |
5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6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7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8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消防單位審查(消防設備圖說)合格發給核准文件。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備查。 |
11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綠建材■雨水或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2 | 本案申請■昇降設備 3 部,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檢查機構竣工查驗證明。 |
13 | 本案核准建築用途為工業廠房不得擅自違規使用,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
14 | 本案適用「屏東縣綠建築自治條例」第4條所列之:■第三類建築物,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