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05月09日屏府農畜字第10615310000號函辦理,併案辦理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
2 | 本期增建建築面積1381.21㎡,原有5011.13㎡,合計總建築面積6392.34㎡。 |
3 | 本期增建總樓地板面積1381.21㎡,原有5011.13㎡,合計全部總樓地板面積6392.34㎡。 |
4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5 | 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本案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6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7 | 本案依屏東縣政府 106 年 05 月 09 日屏府農畜字第 10615310000 號函農業用地容許作 畜牧設施 使用,
應依計畫核准容許用途、細目、建照方式或建築類組使用(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
8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16399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依同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鍰) |
9 | 本案係拆除執照(■併同)建照申請案件,於原領(103)屏府城管使(九)字第00499號使用執照(■加註部分拆除332.96㎡發還)。 |
10 | 本案併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11 | 依據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修例第 34 條第 2 項處 1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