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250-1地號基地同意使用面積為109.56㎡,因地號分割,變更為250-7地號,面積為109.53㎡(減少0.03㎡)。 |
2 | 法定空地原有面積43.82㎡,變更為43.81㎡(減少0.01㎡)。 |
3 | 建蔽率原有58.94%,變更為58.96%(增加0.02%)。 |
4 | 容積率原有145.28%,變更為145.32%(增加0.04%)。 |
5 | 屋頂層女兒牆高度變更。 |
6 | 其餘不變。 |
7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8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9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