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總樓地板面積:原有面積4819.62平方公尺+增建面積509平方公尺=5328.62平方公尺 |
2 | 總建築面積:原有面積2255.64平方公尺+增建面積483.95平方公尺=2739.59平方公尺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5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6 | 本案列入指定抽查案件。(□自行指定抽查) |
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消防單位審查(消防設備圖說)合格發給核准文件。 |
8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設計如涉消防設備變更者,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1571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6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
11 | 本案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案件,應依核准事業計畫內容辦理(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
12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綠建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