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重新設計 |
2 | 申請基地面積變更 |
3 | 建築物樓層數及高度變更 |
4 | 總樓地板面積變更 |
5 | 總工程造價變更 |
6 | 增加法定停車位 |
7 | 廢棄物數量變更 |
8 | 立面變更 |
9 | 結構變更 |
10 | 三照變成一照,取消二照 |
11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2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3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4 | 本案民生污水排至公共污水下水道,得免設置污水處理設備;開工前須取得本府核發審核同意污水納管公文,使用執照前須取得本府核發污水納管竣工查驗完成公文。 |
15 | 本案新建剩餘土石方 220.45 ▓m3,請依「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 |
16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17 | 本案申請▓昇降設備 1 部,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檢查機構竣工查驗證明。 |
18 | 原領(104)屏府城管建(屏)字第917、918號建築執照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