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領有屏東縣政府103.06.03屏府水保字第10316545300號-所有土地經查均非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
2 | 領有屏東縣政府103.06.24屏府農企字第10317081700號-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 |
3 | 建築面積原為7392㎡變為7140㎡(減少252㎡) |
4 | 地上一層面積原為7392㎡變為7140㎡(減少252㎡) |
5 | 工程造價原為36,960,000元變為35,700,000元(減少1,260,000元) |
6 | 建築物高度原為6.19M變為5.19M(減少1M) |
7 | 外觀造型變更 |
8 | 其餘不變 |
9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0 | 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本案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11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12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