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屏東縣政府103.03.04.屏府農畜字第10306297400號函辦理。 |
2 | 屏東縣政府103.03.05.屏府城都字第10305310500號函示「土地未臨接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 |
3 | 變更事項:管理室與堆肥舍面積及位置變更,取消發電機室及水塔,其餘不變。 |
4 | 管理室原面積為60平方公尺,變更面積為22.43平方公尺。 |
5 | 堆肥舍原面積為23.4平方公尺,變更面積為12平方公尺。 |
6 | 工程造價(含雜項工作物)由原18,718,325元變更為18,172,575元,減少544,750元。 |
7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8 | 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本案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9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0 | 本案依屏東縣政府103 年 03 月04 日 屏府農畜 字第 1036297400 號函農業用地容許作 畜牧設施 使用,
應依計畫核准容許用途、細目、建照方式或建築類組使用(使用執照一併加註)。 |
11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87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