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A區B區使用執照字號:(96)屏府建管使(屏)字第01618號 |
2 | 原使用執照之B區一層,為現在規劃之A棟一層.原面積:370.18㎡,現增建55.96㎡. |
3 | 原使用執照之B區二層,為現在規劃之A棟二層.原面積:63.56㎡,現增建6.13㎡. |
4 | 原使用執照之A區,為現在規劃之B棟.原面積:381.34㎡.併案辦理部分拆除,拆除面積:218.49㎡,剩餘:162.85㎡.現增建4.22㎡. |
5 | 依102年9月14日核准簽呈符合本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1款之「必要附屬設施」. |
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7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8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10000元罰鍰。(違反建築法第25 條第 項,依同法第86 條第1項第3款罰鍰) |
9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0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11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消防單位審查(消防設備圖說)合格發給核准文件。 |
12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如涉消防設備變更者,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 |
1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4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15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綠建材) |
16 | 拆除營建混合物(詳核准圖明細)200.99 噸(m3) ,請依「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 |
17 | 本案係拆除執照( □併同)建照申請案件,於原領 96屏府建管使屏字第01618號 使用執照(□加註部分拆除 144.99 ㎡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