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地號原為溝美段549地號,變更為溝美段546-19地號,同意使用面積原為126.08㎡,變更為126㎡,減少0.08㎡. |
2 | 法定空地面積原為50.43㎡,變更為50.4㎡,減少0.03㎡. |
3 | 建蔽率原為52%,變更為52.03%,增加0.03%. |
4 | 容積率原為165.71%,變更為165.82%,增加0.11%. |
5 | 其餘不變. |
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7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8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0 元罰鍰。(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鍰) |
9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10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