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102年02月19日(100)屏府城管建(內)字第00170-02號建造執照作廢 |
2 |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100)屏府城管建(內)字第00170-01號建造執照作廢 |
3 |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100)屏府城管建(內)字第00170號建造執照作廢 |
4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5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6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
7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消防單位審查(消防設備圖說)合格發給核准文件。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11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 |
12 | 本案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案件,使用執照一併加註應依核准事業計畫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