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參樓樓地板面積原為66.4㎡變更為71.09㎡。(面積增加4.69㎡,陽台取消不做,故面積減少6.51㎡)。 |
2 | 2.樓梯間面積原為13.19㎡變更為10.59㎡(面積減少2.6㎡)。 |
3 | 3.原容積率186%變更為190%(增加4%)。 |
4 | 4.原總樓地板面積221.21㎡變更為223.3㎡(增加2.09㎡)。 |
5 | 5.原工程造價1106100元變更為1116500元(增加10400元)。 |
6 | 6.外觀改變。 |
7 | 7.結構變更。 |
8 | 8.其餘不變。 |
9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0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1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6000 元罰鍰。(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